“太冷漠了!”陕西宝鸡,网传一男子在串串店门口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被人用刀捅伤腿部,但最终却不治身亡。事后多位当地网友声称,看了完整视频,案发后却没有一个人为男子报警,串串店老板在收桌子也没有上前查看或者报警。网友们非常痛心的表示:“太冷漠了!伤了腿部只要报警能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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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视频显示,事发在5月7日晚23时23分许。一名白衣男子在一家串串店门口与他人发生口角,之后白衣男子快速离开,之后双方疑似仍在发生口角。
紧接着,一名黑衣男子上前争论,白衣男子见状回身,但却被黑衣男子持刀刺伤大腿并导致血流不止。
路边正在用餐的客人被吓得不轻,纷纷起身离开。
白衣男子先是看了一下流血的腿部,之后倒地不起。
事发后,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该男子没能抢救过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归案。
据了解,白衣男子受伤后,黑衣男子的同行人员以及串串店老板等在场人员都没有为受伤男子报警。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确有此事发生,受伤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嫌疑人已被抓获。
事发后知情人士透露,是附近其他商家帮忙报警的。关于当时有没有及时报警施救,尚未得到证实。
有网友表示,仅仅是捅伤腿部,只要及时报警,一般是能救回来的,最多也是轻伤后果,这下事大了!
也有网友认为,男子同行人员都要为此承担后果。
还有网友认为,路边用餐的顾客没有为白衣男子报警求助,只能说他们是冷漠无情!但串串店老板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施救,就要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法律如何评价这件事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u0002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串串店老板或许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首先,虽然造成了白衣男子死亡的后果,但从黑衣男子仅捅刺白衣男子腿部一刀来判断,其主观上只是想伤害白衣男子,并没有追求或者放任其死亡后果发生的,因此,其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信黑衣男子主观上也不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然其不会仅捅刺一刀且是腿部,但其主观上是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因此,无论任何后果其都要承担。
也就是说,不论双方事前发生任何纠纷,黑衣男子的行为起步量刑10年以上,最高可处死刑。
其次,黑衣男子的同行人员是否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即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主要看在场同行人员对黑衣男子的行为,事前是否知情或提供过帮助。
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事前共同预谋或者为他人犯罪行为实施帮助的,各行为人都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现场视频显示,黑衣男子动手时,其他人员疑似也很意外,期间还有人进行劝阻。
因此,仅从现场视频来判断,很难认定为共同犯罪。但是,具体案情要以主管部门事后的通报为准!
最后,串串店老板是否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主是看双方是否属于串串店的顾客以及事发地点是否在串串店的经营范围内,否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餐厅、酒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事后可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具体而言,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和到店消费的每一个顾客都负有安全保障以及遇到危难时予以施救的义务,因此,如果双方是串串店的顾客,或者事发地点是在串串店经营范围内。那么经营者,即串串店老板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施救就是存在过错,应当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反之,则无需担责。
当然,即便是没有法定义务,从道德上讲,帮忙打个电话报警施救,才符合中华传统美德的价值观!
有网友认为,事发在店门口处,应该不算在经营范围内。但也有网友认为,门口有顾客在用餐,就是在老板的经营范围内,老板太冷漠了!必须承担责任。那么大家认为,事发地点属于经营范围内么?#男子在串串店门口被刺中大腿身亡#\u0002
(零度时评综合红星新闻、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u0002)
网友看法
1、网友一步一脚印:和老板有啥关系
2、网友长空旅鸿A:路人的我曾经替别人报警,结果接受的调查比受害人还多,有几次三更半夜被传唤到六公里外的派出所做笔录等,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和精神状态。唉,心有余悸啊!
3、网友雨中漫步135631316:没在小吃室内就不算数,应该市政承担,这是在市政路面上发生的事[捂脸]
4、网友顶级溪流:律师:在场所有人都要承担责任[吐血]
5、网友痛苦的石头:这是哪家律师事务所,大家避让着点
6、网友我的就是你的啊:反正人死哪,哪就要担责任
7、网友分秒必争海浪te:扎动脉上了,110来了也没戏。
8、网友格徳米斯:立刻解下腰带绑扎止血应该不会这么快死亡
9、网友紫星吉祥:串串店老板和一桌食客太冷漠了!良心会受到谴责!
10、网友爱慕未停Iamwaiting:有这种律师算是法律的悲哀么?
11、网友今日事今日毕:串串店老板:又不是我刺的,我为什么要报警,报警了要去协助调查,耽误的工作,去的费用,谁报销?不是店老板冷漠,是这个社会用这套机制来保护普通人最无奈的方式
12、网友洒脱的王老吉: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且致人死亡的,说明该人本身就有故意杀人的意念,应从重判除死刑。
13、网友你知道个勾圈儿啊:像我这种在矿采单位工作的,每年的安全培训都讲应急急救,普通职业哪可能知道这么多。
14、网友五行缺爱:这个黑衣男子拿的绝对不是普通刀具,如果仅仅是普通刀具的话,血不会流失这么快
15、网友长方体高级工程师:律师都这样说了,看来是真不应该报警,可能报了警,还要承担一点赔偿责任
16、网友聪明的高山X8:我看到这条新闻了,忘记给他报警报120了,弱弱的问一句,我也要担责吗?
17、网友徐徐清风205787267:转移焦点,不论凶手,论旁人。
18、网友老子嘿低调:确实太冷漠了。不过话说回来,伤到大动脉即使马上打120,救回来的可能也约等于零
19、网友大侠一直美:什么故意伤害??就是故意杀人。。。。
20、网友朴实百灵鸟s:不是他刺嘞,为啥要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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