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江西、浙江、重庆、甘肃等多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一些岗位年薪可达60万元至80万元,受到广泛关注。如何看待高薪聘任制公务员?以后会成为主流吗?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自2006年《公务员法》明确聘任制、2007年上海与深圳率先试点招聘聘任制公务员以来,公务员聘任制已走过17多年历程,全国逾20省份“试水”了聘任制公务员招聘。17余年来,聘任制公务员在上位法和配套法规的规范下,不但成为公务员选任的重要补充,也向着更专业、更灵活、更规范的方向发展,激活了公务员选任的“一池春水”。这对确保公务员队伍建设朝着更加高素质、专业化的方向迈进,更好实现“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目标,让人才获得更多施展才华的渠道,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回顾17余年的公务员聘任制实践历程,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各地用高薪聘任了一大批专业人才。在高收入待遇的激励下,聘任制公务员成了不少专业人才眼中的“香饽饽”。客观而言,聘任制公务员的专业性较强、门槛较高,如果没有相对较高的薪资水平,是难以吸引特殊专业人才的。也正因此,一些地方即使在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也愿意对聘任制公务员开出数十万元年薪的优渥条件,高薪逐渐成为公务部门招聘聘任制公务员的标配。
从过往各地的实践情况看,高薪这种与市场接轨的待遇机制,不但打破了专业人才进入公务部门的“身份”障碍,让人才在公务部门与社会之间的流动更加充分,也让公务员选任改革初步实现了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的愿景。在这种意义上,对聘任制公务员给予较高薪酬,完全必要。毕竟,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公务部门只有在这方面诚意满满,才能形成强有力的吸引力,汇聚紧缺专业人才“为我所用”。
不过,高薪招聘聘任制公务员也应兴利除弊,不能将其当作唯一依赖。一方面,聘任制公务员始终是国家公务员,其薪酬待遇因虽然岗位专业性强要求特殊,可以对其开出高于一般公务员的薪酬,但将高薪绝对化,则容易让一般公务员面对与聘任制公务员的巨大收入差距形成不公平感,激化两类人员的矛盾,给公务员队伍管理增加难度。另一方面,过分依赖高薪的吸引力,忽视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责任意识和敬业、奉献精神,也不利于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实际上,高薪只是不少专业人才愿意选择聘任制公务员的一个考虑因素,在薪酬待遇有适当较高标准保障的情况下,他们对工作环境、职业发展预期等因素更为看重。在当前公务员聘任制度还没有尽善尽美、需要继续在解决问题中完善相关制度的情形下,公务部门显然不能把高薪作为吸引专业人才的唯一“橄榄枝”。
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一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政府自我管理的重要手段。尽管高薪聘任公务员有利于吸引人才,但公务员毕竟是由公共财政统一负担的群体,只有合理确定薪资福利标准,以防增加财政负担,形成新的不公平,才能激活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的“一池春水”,实现改革手段与目标的相得益彰。
文/张智全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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