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0年9月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查庭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
2、同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0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在42次开庭进行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中,有49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873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的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所犯下的滔天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鉴于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6人已经死亡,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决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江青等10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处理。
4、1月25日,特别法庭依法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对姚文元、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通过这次审判,进一步清算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罪行,给了这伙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以应得的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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