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法制报4月12日视频报道,一段电梯内男子殴打女子被保安劝阻的视频引发众多关注。
该视频为电梯内的监控记录,显示事发于4月5日凌晨3时,一男子扼住一女子,女子脚努力伸出电梯外,让电梯门合不上,随后有保安及时赶来。保安原本站在电梯疑欲进行阻拦,未料男子起身多次用力攻击保安头部,揪住其衣领。随后保安进行反击,打得其无反手之力,被打女子也趁机逃开。
记者注意到,该男子被保安反击后,蹲在电梯角落双手抱头,且做出疑似“求饶”的动作。
将该监控视频拍下的人称,“幸好保安来得快”、“对啊,不然那个女的就死了,他还用手打那个保安”、“那个女的出去叫另外一个保安报警啊”、“警察已经录视频走了”。
河南法制报视频报道称,此事事发地为广东,“事后警方对保安进行询问并调查,认定该事件为正当防卫不予追究”。
4月12日,潇湘晨报记者经多方搜索求证,但未能查实此事具体事发地点。
潇湘晨报记者另注意到,有网友指出,保安在该男子不再还手后,仍继续通过肘击等方式击打该男子颈部、头部等要害位置,是否会因为防卫过当被追究责任。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
一、保安的行为是否如部分网友考虑,属于防卫过当?
刘研:从目前来看,这种防卫的手段是恰当的。如果说保安能够判断男子已经丧失反抗能力,比如说把男子打昏过去了还继续打,这就超出了我们正当防卫的范畴。
如果说对方没有丧失反抗能力,仍然有这个危险性,那么在这种狭小的环境里,保安很难逃脱。尽管他击打男子的力度和方式,据视频来看,可能在我们普通人理解起来有些过度,但要考虑他身处的环境,他为了保护被打女子的安全,也同时为了保护他自己的安全,在受到这种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采用必要的防卫手段,不应该过分地去苛责,这是我个人的一个理解。
二、网友提到的“无限防卫权”如何理解?
刘研:据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据事发视频,目前还判断不了男子有要将女子致死的意图。如果说男子持刀架在女子脖子上,保安冲进来发现女子有生命危险,那在紧急情况下采用一招封喉或者其他的方式不慎使男子重伤或死亡,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这就是无限防卫权。
三、保安身份救人和路人身份救人会有什么不同吗?
刘研:保安本身就有职责保护小区内业主的安全,那么在职责范围的情况下,去进行制止的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属于见义勇为。如果是路人,可以说见义勇为。如果是保安,可以说他是一个优秀保安、英雄保安。
四、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度?
刘研:刚才提到,在严重暴力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无限防卫。如果不属于该范围,那么你采取的手段应当是让他丧失继续违法行凶的能力,比如说你把他打昏了,或者他已经逃跑了,就不能再追着打了,那就超出了你防卫的范围。
五、有网友也提到事发视频中会不会涉及互殴情形?
刘研:不存在互殴。如果说你是参与了这个事情的起因和过程,你们之间有口角发生了对抗,那有可能构成一个互殴行为,互殴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说是一名男子在殴打一名女子,有保安或者路人看到了,采取相关手段就是一种制止违法的正当防卫行为。
六、关于打人男子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网友认为是故意伤害,有网友认为是寻衅滋事,如何理解?
刘研:据视频情况,打人男子是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这种是寻衅滋事,比如男子进到电梯后,不认识该女子却对其进行殴打,就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如果两人是伴侣,男子带有目的性地、故意伤害女子,就是故意伤害罪。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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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看法
1、网友浅夏之南在南方:刘研:保安本身就有职责保护小区内业主的安全,那么在职责范围的情况下,去进行制止的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属于见义勇为。如果是路人,可以说见义勇为。如果是保安,可以说他是一个优秀保安、英雄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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