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中国铁路12306官网发布了四则调价公告。公告称,自2024年6月15日起,将对京广高铁武广段、沪昆高铁沪杭段、沪昆高铁杭长段、杭深铁路杭甬段上运行的时速3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公布票价进行优化调整,并根据市场状况,建立灵活定价机制,实行有升有降、差异化的折扣浮动策略。
而后续公布的票价表则表明,经过此次调价之后,最多乘客选择的高铁二等座票价大约涨价了20%。其中,京广高铁武广段涨幅为19.31%、沪昆高铁沪杭段涨幅为19.18%、沪昆高铁杭长段涨幅为19.84%、杭深铁路杭甬段涨幅为19.72%。
此次调价迅速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对此,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相关人士回应称,调价是正常市场行为,目的是通过灵活实施高铁票价市场化机制,促进客流增长,全面提升客运服务质量。
图/视觉中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铁路票价的调整几乎是必然现象。但此次高铁“公布票价”以铁路企业自行公告的方式进行高达20%的大幅度调整,使其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从公告的内容看,此次调价有升有降,且建立了更为灵活多样的机制。但详加考察,人们会发现,公布票价的上涨才是本次调价的核心。因为,公布票价是针对所有车次的,且在下一次调价前相对稳定,而包括下浮票价在内的所谓灵活机制则是针对特定车次的,且可根据上座率等情况随时调整。
从法律层面看,现行《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但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以政府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这是铁路客票定价最直接、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2020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了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其中国家铁路部分,动车组列车票价并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这意味着国铁集团可自行对高铁客运进行定价。
然而,《价格法》也明确规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铁路法》则规定,市场调节价限定于具有竞争性的领域。在此情形下,把高铁票价排除在政府定价范围之外就值得进一步商榷。
铁路运输是一种特别的交通方式,对于多数公众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就高铁而言,在某些既有航班又有高铁的城市之间,高铁运输与航空运输的确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可以有条件地视为竞争性领域。但是,我们注意到,在大多数开通高铁的城市之间,非动车组的铁路旅客运输已经被大量取代。这种所谓的竞争性之下,公众对更经济实惠的交通方式的选择权被削弱。
还需注意到的是,可选择航空运输的城市区间毕竟只是少数,大多数较近城市之间是没有航空运输的。在这些城市之间,高铁运输已经几乎成为公众的“刚需”。
由此可见,将高铁客运视为竞争性领域,从而排除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之外,其是否合理,是存疑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高铁票价是不可调整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形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仍然可以调整高铁票价;在真正形成竞争的前提下,铁路企业也可基于服务升级与成本上涨等因素进行调价。
只是,就目前而言,鉴于高铁和人民生活的关系极为重大,因此,高铁票价更宜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而不宜将定价权完全交由企业。否则,企业基于追求经济效益的内在冲动,会趋向于在可能的范围内不断涨价。如此一来,失去了选择权的消费者必然会遭受利益减损。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作者:蔡乐渭
网友看法
1、网友端庄优雅青山jrf:修建高铁国家投入太大,亏损也严重,适度涨价不应该非议。
2、网友耀笙电镀:如果现在不把绿皮火车取消那么多让老百姓自主选择绿皮火车和高铁老百姓还可以理解。现在的状况是先取消80%的绿皮火车没有取消的又上调价格逼着你去坐高铁,等老百姓慢慢已经接受了坐高铁的现实结果现在又突然上调高铁票价。这种操作真是世界奇迹。[大笑][大笑][大笑][大笑][大笑]难道这就是中国老百姓的幸福生活?
3、网友海荃:我常拿六七十年代的物价来对比,比那时价格高50倍的,我就谨慎购买,比那时低于30倍的,就不犹豫的购买。比如羊肉那时0.7元一斤,50倍就是35元,高于35元我就基本不买,那时鲤鱼0.8元一斤,30倍就是24元,低于24元,我就毫不犹豫的买。北京到南京以前火车票28元,现在高铁大约500元,不到20倍,即使涨20%到600元,也就是20倍多一点,我也能接受。由此,水电费如果涨价我也能接受,但象重庆式的接受不了。
4、网友和风顺畅:高铁亏损严重,靠涨价解决不了问题,首先要内部挖潜,缩减机构,减少管理人员,尤其是领导职数。
5、网友Hager:就说,其他车都被替换掉了,没得选,涨价与否老百姓有的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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