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保障。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对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产生的积极影响。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问题。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告诉记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总结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成员资格统一明确的标准,而且这一标准充分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固有性、法定性和平等性,为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李明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固有的,包括妇女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固有性决定了其认定标准必须由国家法律确定,不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决定的。这一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明确了统一的标准,体现着保护包括妇女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国家意志。”李明舜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李明舜认为,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平等性角度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必须落实男女平等的宪法要求,保障和维护妇女享有的平等的主体资格和合法权益。
在李明舜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大大强化了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内容,解决了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有利于实现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有效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两头空”问题
“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前提。”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张永英说,受“从夫居”的传统婚居模式及“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往往会因为婚姻状况变动导致居住地变动,进而导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受到影响。
张永英介绍,全国妇联长期关注维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权益,利用代表妇女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种渠道和协商机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多次梳理总结实践中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突出问题,提交关于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成员身份、享有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中强化保护妇女权益制度措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从源头上为防止农村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权益受到侵害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而且该条款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妇女”的概念,使入赘女婿等受到同样的保护。“期待此部法律的实施成为解决出嫁女权益‘两头空’问题的治本之策。”张永英说。
有力保障农村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
保障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是确保农村妇女平等享有成员资格和权益的重要方面。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这为农村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更好地维护其成员权益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张永英说。
张永英进一步解释,农村妇女占农村劳动力的65%以上,是推进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一定比例的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不仅有利于促进农村妇女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充分发挥作用,也有利于推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更好维护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法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将此条款的实施情况作为监督评估重点,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权利的实现。”张永英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杨丽认为,这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是继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后,再次明确和强调了这种新型司法途径和有效手段,并且更为具体和更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监督情形和案件范围。相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实施后,公益诉讼在保护妇女的集体成员身份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来源: 全国妇联女性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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