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因查询并公布林生斌飞行记录,导演刘信达被判侵犯隐私权。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
记者获悉,9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认为,刘信达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私密信息的侵犯。
10日晚10点43分,刘信达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公开发布了道歉声明,声明中,刘信达表示,自己是出于对法院生效判决的尊重,不得已公开道歉。
图源:@第七代导演刘信达
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事件”造成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亡,引发广泛关注。案发后有声音称“遇难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当时向媒体表示,案发当日凌晨,他乘坐飞机从广州飞往杭州,不在案发现场。
2021年8月,杭州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经依法侦查,未发现林生斌参与策划、实施“蓝色钱江放火案”的事实。
刘信达长期关注此案,对林生斌的上述言论持怀疑态度。
2021年11月19日上午,刘信达在其粉丝数过百万的微博账号上发布消息称:“刘信达给所有的航空公司打过电话,包括东航、国航、南航等,2017年6月22日当天以及前几天,都没有查到林生斌乘坐飞机的记录,也就是说,纵火案发生期间,林生斌说他自己在广州出差完全是撒谎。”
当天晚上,刘信达再次发布微博称,“东航没有查到林生斌2017年6月份的飞行记录”,并附上了一段他与东航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话录音,时长为11分52秒。
通话录音显示,刘信达向东航工作人员表示“我查一下2017年6月份林生斌的飞行记录”,在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回复“2017年6月份没有记录”后,刘信达继续查询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的飞行记录,对方回复了上述时间段的行程信息。
很快,网友发现该条附有录音的微博已不可见。次日上午,刘信达发微博称,自己并没有删除东航录音,只是暂时将录音设置为仅自己可见。
刘信达的微博。图源:当事人账号
记者获取的司法材料载明,刘信达与东航工作人员更早的一段通话录音显示,刘信达表示“还有几个朋友要一起查一下”,称是为了查飞行里程积分情况,报出林生斌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报了多个地址以进行身份核验。
刘信达对记者表示,林生斌的身份信息是由网友提供,他当时把与东航的通话录音公开发到网上,是要“揭穿林生斌的谎言”。同时他也实名向司法机关举报了相关情况。
2022年5月,林生斌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林生斌申请追加刘信达为共同被告,同时撤回了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4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刘信达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刘信达提起上诉。
9月10日,刘信达告诉记者,当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经审查,首先,在案证据显示刘信达在未经授权、未征得林生斌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使用林生斌的身份信息,获取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期间乘坐东方航空公司航班的信息,故刘信达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
其次,在案证据还显示,刘信达将上述信息发布在公共网络平台供不特定人对林生斌进行讨论、评价,且刘信达公开的行程信息的时间段远超热点事件关注的时间段,故刘信达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私密信息的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刘信达的行为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认为,关于刘信达所提出行信息既是涉及林生斌是否涉嫌重大犯罪的证据,也是重要的刑事侦查线索的上诉意见,鉴于有权机关已就刑事犯罪事实作出相应认定,且上述意见不是刘信达获取并公开林生斌个人信息的法定免责事由,故对刘信达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当事人社交账号、九派新闻、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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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看法
1、网友偷偷截图领先:说明刘暴光的行程是对。因为如果暴的行程是假的,哪就应该起诉造谣,而不是侵犯隐私
2、网友琅琊干:如果林是说谎了,司法机关不应该追究林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吗[发怒]
3、网友今夜星光绚烂:道歉又怎样? 又不是造谣,证据确凿,只是获取方式不太合适,而已。 并不能代表林某无罪。 此案疑点太多,杭州警方的说明完全不能服众,究竟是否存在阻力,存在怎样的阻力?
4、网友我爱你中国uMS1:为什么这个案子不了了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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