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一名自称“柳州铁路公安处小张”的网友在工作群内@多名市供销社干部,称看到市供销社梁某的不雅聊天记录,其“好心提醒”的做法引关注,有律师对其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给出了分析。
8月1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柳州铁路公安处获悉,涉事网友与他们无关,柳州警方正在调查此事。
根据聊天记录显示,中午12时38分,一名网络备注为“柳州铁路公安处小张”的网友,在“2024年创城宣传发动组……”的微信群中,@市供销社 多名工作人员,称“你们供销社梁X上短视频平台了,刚刷到”。随后,向群内发布多张聊天记录和聊天记录录屏,聊天记录截图中存在不雅图片。
12时48分,一群友@“柳州铁路公安处小张”的网友,要求其撤回聊天截图,并询问“你是刚上班吗?在群里面发这种信息。”
12时58分,一网友将群名改为“联络群”。下午1时21分,一群友发“群公告,因工作变动,本群将不再使用,请大家于15日下午6时前自行退群。感谢大家配合。”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疑似系供销社梁某与网友聊天过程中发送不雅信息,被对方发至短视频平台,后群友“柳州铁路公安处小张”看到后,将该信息转入工作群内“好心提醒”。
8月16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柳州市供销社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单位正在调查,具体情况需等领导处理完才能回复,“我不了解情况,需要给领导汇报一下。”记者询问,市供销社是否有梁某等员工?工作人员未回应,“我只是一个普通员工,到时候先给领导反映一下情况。”
随后,记者联系到柳州铁路公安处,工作人员表示,网友“柳州铁路公安处小张”不是他们单位的工作人员,柳州警方正在调查处理此事。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这些“好心提醒”的聊天记录并非该网友原创,未证实真伪的情况下,将相关信息发布至工作群,其行为侵犯了“市供销社梁某”的隐私权,该行为对“市供销社梁某”可能会造成恶劣影响,甚至涉嫌侮辱或诽谤“市供销社梁某”。
赵良善认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尽管该网友在群内发布的信息不妥,但发布的信息涉及干部生活作风问题,故完全可以作为纪检部门的调查线索,若线索属实,则可按照违纪对梁某进行处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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