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名疑似西安阎良公安系统内的警务人员通过微博私信威胁自己,并声称可以查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中这名私信的女士还表示可以查到开房记录。
2、根据两高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了上述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警务人员通过内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将留下相应的网络查询痕迹,违法查询信息的人员很容易被追究责任。
3、陕西西安阎良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网传该局工作人员私信某网民声称要查询其个人信息,针对此情况,该局督察部门已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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